(2015)都江执字第1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303-3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杭金平。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姚刚。申请执行人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6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250元,执行费12033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万元,并将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5万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5万元,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90万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