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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昌黎县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黎县宏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镇三街朝阳东。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昌黎县宏兴实业有限公司,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朱各庄指挥村。法定代表人:曾宪红。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昌黎县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非执字第19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标的物不具备拆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非执字第197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