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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一飞与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飞,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139号原告李一飞,郑州西服总厂退休职工。被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静洁、来蓓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清河北街1039号宁夏国际汽车城C区15号楼23号。法定代表人:袁海东,职务:总经理。原告李一飞诉被告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博信恒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一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一飞承担。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