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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19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3039。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326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以已与被告郑某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充分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瑞应人民陪审员  方良喜人民陪审员  李文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