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学民与董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民,董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02号原告徐学民。被告董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民与被告董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学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民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尚晓玉人民陪审员 杨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池艳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