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珂与被告赵亮、吴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珂,赵亮,吴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084号之二原告冯珂,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方城县。被告赵亮,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方城县。被告吴杏,女,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珂与被告赵亮、吴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珂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170元,由原告冯珂负担。审判长 曹 方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陈晓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