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单永伟与被告杨雪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伟,杨雪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823号原告单永伟,男。被告杨雪峰,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伟与被告杨雪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永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永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单永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