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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海洲诉被告胡海丽、宁博宇一审民事裁定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洲,胡海丽,宁博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66号原告:胡海洲。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原告:胡海丽。委托代理人:康春梅。被告:宁博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洲、胡海丽诉被告宁博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洲、胡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