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德清县乾元镇德农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钱有财、何伟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乾元镇德农农村资金互助社,钱有财,何伟芬,姚建军,俞乾忠,泮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3545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乾元镇德农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德清县。被执行人钱有财。被执行人何伟芬。被执行人姚建军。被执行人俞乾忠。被执行人泮建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乾元镇德农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执行人钱有财、何伟芬、姚建军、俞乾忠、泮健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71369.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泮健康到位标的3344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亦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德执民字第35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鲍满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