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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郭文明、曾铖等与曾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明,曾铖,曾建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707号原告郭文明,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路明,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铖,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曾建伟,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5110.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80-288号。负责人陈增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水全,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明诉被告曾铖、曾建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明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郭文明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向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