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国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沙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杨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6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工农路197号。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国红,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红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