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6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广春与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春,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6749号原告李广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长喜。被告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春诉被告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英、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永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春撤回对被告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