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1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珠英与徐永根、沈秋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珠英,徐永根,沈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珠英,退休职员。被执行人:徐永根,职业不明。被执行人:沈秋芬,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朱珠英与被执行人徐永根、沈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6年3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00000元、利息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永根名下车辆已被书面查封,暂未找到,其名下的房地产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4533、5173号案件中处理,待处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1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