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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3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河申请执行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滴水琴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河,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滴水琴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68-1号申请执行人黄河。被执行人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滴水琴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齐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0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黄河申请执行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滴水琴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齐明实业有限公司滴水琴大酒店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