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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343号原告程XX,女,汉族,村民。被告王X,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程荣华承担(原告已预交800元,本院退付4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