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343号原告程XX,女,汉族,村民。被告王X,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程荣华承担(原告已预交800元,本院退付4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