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迟玉良与姜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良,姜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43号原告迟玉良,住敦化市。被告姜建军,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玉良诉被告姜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玉良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玉良负担。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