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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洋洋与梅河口市铭尊理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洋洋,梅河口市铭尊理发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405号原告:徐洋洋,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铭尊理发店,住所梅河口市。业主李永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洋洋诉被告梅河口市铭尊理发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洋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洋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