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付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16号罪犯付鑫,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00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五年一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八日止。该犯于2015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鑫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付鑫流窜至河南、安徽等省及驻马店、平顶山等县市,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各地宾馆登记入住,伺机盗窃客房内的电脑等物品,作案二十四起。另查明,被告人付鑫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1月9日释放。另查明,付鑫于2015年2月4日缴纳罚金一万元。罪犯付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鑫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