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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卷欣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卷欣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35号罪犯黄卷欣,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2014)确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卷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卷欣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6月19日18时,黄卷欣伙同蔡建民等人在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路西侧黑贝服装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抢走,后将抢来的黄金项链卖掉。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3571元。另查明,黄卷欣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5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3月25日释放。黄卷欣属于累犯,有前科。罪犯黄卷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卷欣系累犯且有前科,其在2010年12月31日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服刑,于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后,其不思悔改,在短期内(2013年6月19日又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因抢夺罪再次入狱服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卷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