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呼成儿与王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成儿,王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31号原告呼成儿,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代理人仲文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春,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赵振兴,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成儿诉被告王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成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成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9元,减半收取4529.5元,由原告呼成儿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