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555号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修文(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东。本院在审理就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徐卫东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应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