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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建华与罗元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罗元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679号原告胡建华,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罗元友,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罗元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华于2016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元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华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