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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4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玉来、于美中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来,于美中,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40、34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来,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申请执行人:于美中,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德标,该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1594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鲁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