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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合肥晨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陈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晨彤商贸有限公司,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陈美玲,孙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0号原告:合肥晨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城5122。法定代表人:罗洪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阳光都市60号楼S101-1号。法定代表人:陈美玲,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美玲,居民。被告:孙超,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原告合肥晨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陈美玲、孙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陈美玲、孙超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陈美玲、孙超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蚌埠映雪堂商贸有限公司、陈美玲、孙超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晨彤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