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礼与臧庆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臧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杨礼,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臧庆银,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臧庆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臧庆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礼尚未实现的债权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李正强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