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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成强、黎炎华等与谭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强,黎炎华,廖杨柳,李某,谭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贺州市辉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525号原告李成强,男,汉族。原告黎炎华,女,汉族。原告廖杨柳,女,汉族。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廖杨柳,身份同上。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陆谦,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军,男。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秀珍。被告贺州市辉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环城路。法定代表人张更生。被告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西湾工业区石材粉体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云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强、黎炎华、廖杨柳、李某诉被告谭军、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贺州市辉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鸿佳达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强、黎炎华、廖杨柳、李某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强、黎炎华、廖杨柳、李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强、黎炎华、廖杨柳、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4元,实行减半收取为5462元。由原告李成强、黎炎华、廖杨柳、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