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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慧玲等申请付立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玲,付新,付巍,付立,赵长荣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20311号申请人吴慧玲,女,1942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付新,女,1968年1月7日出生。申请人付巍,女,1970年5月8日出生。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岳建鹏,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立,男,1963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赵长荣,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吴慧玲、付新、付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付新、付巍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慧玲、付新、付巍述称:付立与赵长荣系夫妻关系,付晓雪系二人婚生女儿,于2006年4月19日出生,自2006年7月起,两被申请人便将其丢至付立母亲即吴慧玲处,二人离家至今未归。在此期间,付晓雪一直与三位申请人共同生活,由三位申请人履行抚养义务。在两被申请人离家后,申请人多次寻找,还曾到公安机关报案申请宣告失踪,但始终未能联系到两被申请人。现付晓雪已至入学年龄,却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至今无法办理户口、学籍正常上学,严重侵害了付晓雪的权益。三位申请人作为付晓雪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亲属,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付立与赵长荣作为付晓雪的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付立、赵长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付立系吴慧玲之长子,付新系吴慧玲之长女,付巍系吴慧玲之次女。付晓雪系付立与赵长荣之女,出生于2006年4月19日。庭审中,三申请人称付立与赵长荣在付晓雪三个月大时即将付晓雪送至付新处抚养,后付立与赵长荣失踪后再没露面,付新与付晓雪母女相称,并出示由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六里桥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根据该证明记载:“付晓雪在出生3个月时由付立送来后(2006年7月—2013年10月),就由其姑姑付新抚养(现与付晓雪母女相称)。后付立与赵长荣失踪再没露面,最近几年为付晓雪上户口,上幼儿园、上学之事,付新及其家人多次找到我们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付晓雪的相关情况我们比较清楚。……。”后承办人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六里桥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里桥北里居委会)了解相关情况,该单位负责人员表示,其入户调查及向知晓情况的相关邻居了解到的情况与上述证明记载的事实情况一致。庭审中,三申请人亦提交北京市海淀区尚丽外国语学校出具的监护人证明复印件、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影院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以及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知郝玉和及那淑芳到庭佐证,二证人所述证言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部分一致。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本院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监护人付晓雪多年来一直由付新抚养,在其成长过程中,作为付晓雪的法定监护人,付立与赵长荣既未保护其身体健康,亦未照顾其生活,更未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故本院认为,付立与赵长荣对付晓雪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付立及赵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付立、赵长荣作为付晓雪监护人的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