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宏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109号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府前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连玉,职员。委托代理人徐立东,职员。被告刘宏生,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宏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五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