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浏阳市。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为牟利,在其租住处汕头市东泰路17巷X号二楼设置二张麻将桌,招引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其从中“抽水”获利。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及参赌人员钟某某、娄某、夏某某、田某某,并缴获赌资1200元及麻将桌二张、麻将牌二副。据被告人李某供述,该赌场自2015年8月至被查获止,其共获利10000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钟某某、娄某、夏某某、田某某、李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赌博现场和赌具的照片,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现场扣押赌资赌具的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捷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