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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49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亮亮与被告陈清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亮,陈清洁,陈宝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4905号之四原告张亮亮,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清洁,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第三人陈宝密,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亮与被告陈清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追加陈宝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向第三人陈宝密送达诉讼材料前,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60元,减半收取2438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亮亮负担;保全费500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张亮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洪良直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柳诗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