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邝长法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89号罪犯邝长法,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3)上少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邝长法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邝长法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下半年,该犯从商水县蒋桥街购买1500本假发票,根据赵爱华的安排,将假发票发往贵阳市。2012年,该犯从周口市购买用于制造假发票的设备后,在上蔡县芦岗办事处租赁一房屋,非法制造发票若干本,通过赵爱华的安排,分两次将3970本假发票通过物流发往贵阳市。罪犯邝长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2015年11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邝长法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邝长法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