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422号张建林与聂晓雪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聂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汉族,农民,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盈德村。被执行人聂晓雪,女,汉族,职工,住盐池县利民小区四单元五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1)盐执字第68-6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聂晓雪的银行账户,现需扣划被执行人聂晓雪的银行存款,需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晓雪的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晓雪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