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小伟、李晓纲与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李晓纲,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344号原告:李小伟,住海南省海口市。原告:李晓纲,住呼图壁县。被告: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苏路131号新疆北屯饭店3楼318室。法定代表人:尹晓乐,董事长。被告: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上二工路11号。负责人:高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伟、原告李晓纲诉被告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伟、原告李晓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图壁县×××270平方米的商铺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人王萍(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的商铺一间、位于呼图壁县×××住宅一套、担保人魏成蓉(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昌吉市×××住宅一套、担保人何立翠(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住宅一套、担保人宁朝阳(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商铺一间、担保人李斌芹(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的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伟、原告李晓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萍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的商铺一间[房权证:呼XX**号];二、查封担保人王萍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住宅一套[房权证:呼XX**号];三、查封担保人魏成蓉所有的位于昌吉市×××住宅一套[房权证:昌XX**号];四、查封担保人何立翠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住宅一套[呼房权证×××号];五、查封担保人宁朝阳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商铺一间[呼房权证×××号];六、查封担保人李斌芹所有的位于呼图壁县×××的住宅一套[×××];七、查封被告新疆锦业天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图壁县原上二工路×××一楼靠消防通道南侧两套商铺[预售许可证号为:新建房许字×××]面积270平方米。在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赠与、毁损、隐藏。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李小伟、李晓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 波代理审判员 宋媛媛人民陪审员 叶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