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查从勤与陶亚林、海南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从勤,陶亚林,海南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区泥沟镇鲍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376号原告查从勤,农村居民。被告陶亚林。被告海南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悌,经理。被告台儿庄区泥沟镇鲍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鲍楼村。法定代表人王宝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从勤与被告陶亚林、海南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区泥沟镇鲍楼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从勤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从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亚林、海南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区泥沟镇鲍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从勤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广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潇涵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