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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亚琴与裴凤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琴,裴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589号原告陈亚琴,现住农安县。被告裴凤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亚琴与裴凤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琴撤回起诉。案件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