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亚琴与裴凤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琴,裴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589号原告陈亚琴,现住农安县。被告裴凤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陈亚琴与裴凤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琴撤回起诉。案件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