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州恒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恒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459号原告徐州恒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场村。法定代表人凌玉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传永,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恒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恒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