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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荣义与彭明、朱力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义,彭明,朱力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558号原告赵荣义,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告彭明,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朱力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受理原告赵荣义诉被告彭明、被告朱力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彭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彭明住所地在怀化市,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怀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的项目位于长沙市××镇,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彭明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彭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