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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太忠与吴进宏、吴升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忠,吴进宏,吴升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333号原告王太忠委托代理人曹建忠,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宏被告吴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忠与被告吴进宏、吴升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太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太忠承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