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蔡小五与蔡明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五,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蔡小五,女,布朗族,1981年9月14日生,文盲,务农,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蔡明,男,布朗族,1978年8月17日生,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人蔡小五与被执行人蔡明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蔡小五要求将同居期的共同财产冰柜一台、条柜一个、茶几一部、骡子一头归还申请人。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要外出打工,均表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打工回来在做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法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群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俸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