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鼎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鼎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甲壳虫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110号原告无锡市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4幢9层。法定代表人朱东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浩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鼎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18-37B、38B。法定代表人徐海静,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无锡甲壳虫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林苑10号802室。法定代表人封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诉被告无锡金鼎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甲壳虫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安图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安图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