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文平与周立英、马文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平,周立英,马文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669号原告马文平。委托代理人王爱东,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立英。被告马文禄。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传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