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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宋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等与六合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张克江,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民初字第133号原告王秀珍(张传福妻子),女63岁,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原告张克江(张传福儿子),职业农民,住肇东市。被告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贵,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张克江诉被告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民陪审员高志臣书 记 员  李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