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宋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等与六合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张克江,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宋民初字第133号原告王秀珍(张传福妻子),女63岁,职业农民,住肇东市。原告张克江(张传福儿子),职业农民,住肇东市。被告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贵,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张克江诉被告肇东市宣化乡六撮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宇代理审判员 董树军��民陪审员高志臣书 记 员 李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