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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红,孙中凯,李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81号原告:蔡丽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孙中凯,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燕,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蔡丽红与被告孙中凯、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兰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丽红与被告孙中凯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歆秋、被告李小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丽红诉称:孙中凯与李小燕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1日,孙中凯与李小燕从我这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由孙忠华、边丽秋作担保。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我欠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及按年利2分给付利息。孙中凯辩称:借款12000元是事实,但当时借款人是四个人签名,原告遗漏两个借款人孙忠华、边丽秋,原告应当追加孙忠华、边丽秋为共同被告,我与李小燕只负责应承担的份额。原告增加的利息请求,因为欠条上没有约定,不同意给付利息。李小燕辩称:和孙中凯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孙中凯和李小燕系夫妻关系,孙忠华和边丽秋系夫妻关系,孙中凯与孙忠华系兄弟关系。2015年1月31日,孙中凯、李小燕、孙忠华、边丽秋在原告蔡丽红处借款人民币12000元,约定2015年年末全部还清,为此四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庭审中原告主张孙忠华和边丽秋系担保人,被告抗辩称系共同欠款人,且提供孙忠华的录音录像光盘一份证实这笔钱被孙忠华花销,且欠条上孙忠华和边丽秋均在欠款人处签名、按印,依此认定孙忠华和边丽秋为共同欠款人。原告主张这12000元系本金,被告抗辩本金是10000元,利息是2000元,孙忠华的录音录像光盘说明本金是10000元,利息是2000元,对此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这12000元系本金还是本息合计。欠条上载明欠款12000元,依此认定本金为12000元。欠条上未载明利息的定。现该笔欠款孙中凯、李小燕、孙忠华、边丽秋均未偿还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条一枚、孙忠华的录音录像光盘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孙中凯、李小燕、孙忠华、边丽秋作为共同欠款人在原告蔡丽红处借款12000元,四人系该笔债权的共同债务人,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后可另案诉孙忠华、边丽秋进行追偿。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关于利息,因双方未在欠条中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中凯、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丽红欠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驳回原告蔡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孙中凯、李小燕负责向本院交纳50元,退还原告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