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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万国与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国,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11民初160号原告杨万国,男,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豪门家私城一层。法定代表人任海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建平,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国与被告阳泉市恒城物业服务(公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万国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军审 判 员  史振兴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