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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孙洪胜诉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胜,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037号原告孙洪胜。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胜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