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松荣与李春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荣,李春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482号原告陈松荣,男,1977号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李春武,男,1981号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松荣与被告李春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松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