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540号原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公路9168号。法定代表人刘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洪花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小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