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870号申请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相开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辉、耿国玉(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继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涛(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系该公司副总裁,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XX萍(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2年3月19日,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申请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称,2008年5月14日申请人与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1.3亿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4日至2008年12月15日,借款年利率为11.5%。该合同同时还约定如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收取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同日申请人将全部借款汇至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合同签订同日(即2008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2008年信发抵字第1、2、4、5号”四份《抵押合同》,将被申请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申请人,为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申请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自2009年9月21日后,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12月21日,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本金1.3亿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82618372.22元,合计212618372.22元。因涉案土地已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现申请人依据《物权法》第195条、《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优先受偿金额为212618372.22元(其中担保本金1.3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1、信托贷款借款合同1份,证明2008年5月14日,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署该合同。申请人根据与山东桑莎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申请人将其信托资金贷给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4日至12月15日,借款年利率为11.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信托要素变更申请1份,证明2009年3月25日,申请人根据受益人山东龙力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该信托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变更为年利率6.1%。3、记账单及进账凭证,证明2008年5月14日,申请人向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贷款1.3亿元。4、2008年信发抵字第1、2、4、5号抵押合同及相对应的他项权利证书,证明2008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被申请人将名下四块土地抵押给申请人,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信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后,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相应的他项权利证书。4、应付贷款本息通知书,证明截止2015年12月21日,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212618372.22元,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抵押担保数额。5、信托贷款催款函及回执,证明因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偿还本息,申请人每年催款,山东舜天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确认债务情况,并承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关于我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托公司)借款事宜,经向我公司经办人员了解,在该笔借款到期后,省国托公司自2009年至今,每年都以书面形式向舜天运通置业公司送达催款函,主张权利,索要欠款,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电话通知、人员到访形式通知我公司。特别是彩石山庄项目启动后,本案涉及的抵押物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省国托公司又数次以人员到访、电话沟通形式,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商讨解决办法。同时省国托公司就该问题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省市彩石山庄工作小组进行了汇报,寻求解决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院经审查确定的事实。2008年5月14日,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8年信发-信贷字第023号信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内容约定:借款人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向贷款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1.3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自2008年5月14日至2008年12月15日,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1.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首次结息日为2008年5月20日。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贷款逾期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所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以电汇、汇票、支票的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借款的担保为抵押。2008年5月14日抵押权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抵押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08年信发抵字第1、2、4、5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了确保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2008年信发-信贷字第023号信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数额合计为1.3亿元。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物为坐落于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二村的土地四块土地。该土地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总面积为141598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为2046年5月23日。抵押金额为1.3亿元。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2008年5月16日,双方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5月14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1.3亿元借款汇入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账户。2009年3月25日山东龙力药业有限公司致函申请人,申请将2008年信发-信托023号的资金信托合同自2009年3月25日起将本信托项下贷款利率变更为6.1%。借款到期后,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至2009年9月21日开始,也未偿还借款利息。以后每年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均向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信托贷款催款函,最后一次是2014年5月10日,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函回执上盖章确认。本案立案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到申请人处,对欠款数额及利息、罚息、复利进行了核实,确认申请人申请的数额准确无误,被申请人没有异议。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认为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单位没有收到过申请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及通知。听证会后被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意见一份。认可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每年都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催款函,主张权利,索要欠款,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电话通知、人员到访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声明,在开庭时表明的意见与该说明不一致的,以该情况说明为准。另查明,债务人山东舜天运通置业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挺,经营范围:商品房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项目策划、农业生态置业项目策划;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人注册地已经没有人办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认可,上述申请人的债权没有其他担保。抵押的土地上没有其他抵押权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从未就实现抵押权自行协商过该抵押财产的处理问题。关于上述土地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价格和时间、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了解详细情况,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向法庭提供。申请人只提供了三联彩石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林木评估汇总报告一份。该报告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诚志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记载:本案中涉案土地评估单价为2659元每平方米,总地价为37642.9312万元。三联项目所涉各项财产评估总值为155500.6031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历下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委托拍卖。济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16.296亿元的价格竞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及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抵押土地办理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申请人对抵押物变卖后的价款,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的提起,是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是让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涉案的土地已经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海勇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