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丽与王金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王金华,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98号原告:黄丽。被告:王金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孙老家行政村桥后自然村018,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被告:王坤,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孙老家行政村桥后自然村018,身份证号码3406211963********。原告黄丽诉被告王金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李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