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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海涛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70号原告:邹海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飞,男,30岁,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海涛诉被告王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邹海涛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